7.1 一般规定


7.1.1 游泳设施规模分类应符合表7.1.1规定。

表7.1.1 游泳设施规模分类

7.1.2 游泳比赛馆在观众容量、功能内容、平面方式、建筑体型和室内空间、结构型式等方面应根据使用、经济等因素确定。
7.1.3 结合重大赛事而建的大型以上游泳设施,除满足正式赛事的要求外,还应充分满足赛后的比赛和日常使用。
7.1.4 观众座席除应采用固定座席外,也可采用活动或临时座席,或在建筑设计中留有充分的余地。
7.1.5 当游泳设施进行多项水上项目赛事和训练时,可根据设施等级和使用性质,确定游泳池、跳水池的专用、合用或兼用,并满足各水上项目的技术要求。
7.1.6 当游泳设施的室内和室外部分,比赛和训练部分,体育和娱乐部分相连时,应满足辅助用房和设备的综合利用。
7.1.7 应根据城市规划、建筑群体、建筑造型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游泳馆的结构选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本规范第1.0.8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有好的防腐蚀性能,围护结构及外墙门窗等必须从节能的要求出发,解决好隔汽、防潮、保温、隔热等要求,防止产生结露现象;
7.1.8 游泳设施各水池的设计应安全、可靠,不得产生下沉、漏水、开裂等现象。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游泳设施分室外、室内两类,按环境又可分为天然和人工,这里着重讨论人工游泳设施,其设施等级除按承担比赛的规模和类型除由本规范1.0.7条规定以外,按观众座席容量分类则如本条所述。从国内外游泳设施的使用实践看,规模分类和等级的分级一般存在着对应关系。国内外一些实例的简见表18。

表18 国内外游泳设施实例

7.1.2 在游泳设施的建议上,室内游泳馆的建设应予特别重视,因为从国内、外使用的实践看,由于非比赛期间观众座席的闲置,游泳区和跳水区的不同要求等,室内游泳馆在日常运行、使用管理上所需的费用较高,因此本条提出需要注意的若干要素:
1 观众容量:固定席位、临时座席的设置和数量;
2 功能内容:比赛设施、训练设施、娱乐设施、餐饮服务没施;
3 平面方式:各设施合置一大厅内,或分开设置;
4 体型和空间:根据不同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空间,注意节能;
5 结构型式;与使用功能紧密结合。
7.1.3 对于大型以上的设施的赛后利用,是体育设施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游泳设施由于其特殊性,国际性赛事数量有限,因此对赛后的利用更应予以充分重视,一般常见做法有:商业性利用;做训练设施用;做公益性设施等。
7.1.4 室内游泳设施的赛时和平时利用的主要关键在观众座席的如何使用上,因为平时使用并不需要占用大量面积和空间的座席。从国外游泳设施的使用情况看,常利用临时座席来满足大型国际赛事对观众席位的要求,在赛后拆除,使设施有合理、经济的规模和体积,国外一些实例见表19所示。

表19 国外游泳设施的平时和赛时比较

7.1.5 为提高游泳设施,尤其是水池的利用率,在水池尺寸、水深等要素的确定上,常根据规则和使用要求,综合兼顾。如比赛池长度有的实例设计为51m,便于用浮桥分割为两个25m的短池或池宽设计为25m,也考虑了水池短向的利用。
7.1.6 本条主要考虑设施综合利用的经济性。
7.1.7 本条强调游泳馆、主体结构的防腐蚀性能和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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